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边龙山经济发展联合会(以下统称“联合会”)依据本章程,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主管局和延边龙山朝鲜族民俗文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龙山公司”)领导下,开展联合会事业。联合会决议等重要事项经龙山朝鲜族民俗文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许可,方可执行。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组织。开展联合会事业、不断增强会员的民俗文化经济收益。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前提,在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发展朝鲜族文化特色的农工商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和带动职能,贯彻落实政府扶持农工商合作经济组织或国外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推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待领域的国际联合与合作;负责国内外招商引资商务活动。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为吉林省延吉市西山街34号。
第五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联合会领导机关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商务局,注册单位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七条 本联合会相关领导机关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三市办”、龙井市人民政府延边龙山朝鲜族民俗文化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延边龙山朝鲜族民俗文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 推进“延龙图”一体化战略中的延边龙山朝鲜族民俗文化村等项目建设事业,促进国内外招商引资和人才技术的引进事业;
- 为朝鲜族民俗文化经济发展,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条例制度,推进各种农村观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有关事业;
- 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朝鲜族民俗文化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事业,使其协同化、组合化、联合化、专业化,推向国际市场;
- 不断提高周边居民对维护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带动相应周边社区的开发和治理事业;创建朝鲜族特色文化旅游目的地产品;
- 推进会员协作、协同、联合意识的国内外教育培训,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 引进韩国等国外协会的运行管理技术和人才,创造和推进会员之间的国内外合作与发展;
- 引进国内外资金、设备、技术、人才,推动会员的产业基地生产、加工、流通体系事业;
- 进行组织筹建延边龙山春雨爱心村事业,为会员创造对社会奉献的平台,使会员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奉献;
- 促进朝鲜族民俗健康体质管理和朝鲜族民俗智能管理产业的开发建设,创建朝鲜族以人为本的品牌市场;
- 促进朝鲜族解放运动红色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等事业的开发建设,提高中国朝鲜族人权文化产业的国际地位。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包括正式会员、准会员、特约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 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尊重联合会所执行项目总体规划的法人、自然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力;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取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合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根据理事会的提名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合提名批准任命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并批准推选办法,推选联合会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任期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会员实施事业情况;
(五)听取联合会会员提出的项目发展计划及结果;
(六)政府和龙山公司交办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龙山公司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